一、购房定金非本人签订有效吗
若购房定金协议并非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则其效力问题需考虑签字之人是否享有代理权限这一关键因素。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1)倘若签字之人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授权或不适宜代理签署合约,那么这份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2)当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依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明确认可的,那么此类代理行为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购房定金协议不是本人所签有效吗
购房定金协议不是本人所签经授权有效。
本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或本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的定金协议有效;第三人未经本人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代签的定金协议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定金非本人签订有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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