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产商行诉被告朱某、卓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时,原告某水产商行认为,被告朱某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却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低价转让给卓某,卓某又迅速将房屋出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请求撤销相关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及支付利息、律师费等。
樊佳佳律师自2022年执业,此次受卓某委托代理此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主张不能抵,理由是朱某曾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卓某则主张能抵,称离婚后已陆续支付朱某大量款项。
起初,卓某仅知晓自己有转账给朱某的行为,但这些转账是否能证明已支付房屋折价款并不明确,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樊佳佳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了卓某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经统计,卓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某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此外,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X累计向朱X转账280000元。同时,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庭审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樊佳佳律师指出,事实上卓某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遵循全面梳理、精准分析的方法论。全面梳理当事人的资金往来记录,不放过任何一笔转账;精准分析每笔款项的用途和性质,结合相关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有力证明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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