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被告一某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出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万,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周科兵律师自2022年执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纠纷。2022年1月,原告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周科兵律师介入后,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了有力抗辩。他指出,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成立,是以基础关系为民间借贷为前提,而本案并非如此。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周科兵律师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周科兵律师则回应称,款项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相互印证,可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而非借贷。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首先会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剥离表面假象,锁定基础法律关系。其次,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提交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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