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赵某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时,被告坚称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且诉讼时效已过,自己已还清本金。周红翠律师自2023年执业,此次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介入案件。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本金是否还清以及抵押权是否存续。原告最初掌握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等证据,但需要进一步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合法,以反驳被告关于职业放贷人的主张。
周红翠律师介入后,重点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详细梳理转账记录,证明借款资金来自原告个人理财赎回,并非职业放贷资金。同时,针对被告提交流水、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已还款192万元的证据,周红翠律师仔细核查每一笔还款的关联性,并询问案外人进行核实。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试图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已还清本金等。周红翠律师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进行了有力质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周红翠律师指出被告无充分证据支持该说法;对于被告称已还清本金,周红翠律师通过详细核算还款金额和利息,证明被告仍有欠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关系适用民法典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无充分证据,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二被告原始本金152万元。经核算,二被告合计还款188万元,2020年8月20日后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7%,抵扣后二被告尚欠本金780332.02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二被告仍在还款,诉讼时效未届满。双方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抵押期限实为债务履行期,不影响抵押权存续。法院判决被告赵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80332.02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17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二被告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就其名下朝阳区某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周红翠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全面梳理现有证据,深入挖掘证据背后的事实,对对方证据进行严格质证,同时通过询问案外人等方式核实证据关联性,以准确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