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客户不具备申办APEC商务卡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劳务合同、个人简历、社保记录等虚假资料,为百余张APEC商务卡提供代办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于被告人A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危机,一旦罪名成立且按建议量刑,他的人生将面临巨大的改变。
这时,被告人A委托了李晖律师担任辩护人。李晖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工作。
在黄金救援期,也就是侦查阶段的37天内,虽然还没有卷宗,但李晖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A了解情况,并尽快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会见时,李晖律师不仅向被告人A了解案情,更重要的是向他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他在侦查人员的讯问下做出对己不利的糊涂供述。同时,考虑到嫌疑人处于信息封闭状态,极度焦虑,李晖律师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传递适当的家人问候,稳定其情绪,建立了信任关系。
在阅卷过程中,李晖律师善于制作“证据比对表”。将被告人A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一旦发现前后矛盾、逻辑不通或与其他客观证据(如监控、书证)相悖之处,就将其作为庭审发问和质证的突破口。当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时,李晖律师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削弱控方证据体系。
庭审发问时,李晖律师目的明确,通过封闭式提问,让被告人A在法庭上说出符合其辩解逻辑的话,为后续的质证和辩论打下事实基础。
从辩护策略上,李晖律师从罪名定性、管辖权限、犯罪数量认定三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在罪名定性上,提出被告人A系通过伪造资料骗取APEC卡,而非直接出售证件,更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清晰呈现了法律适用分歧。在管辖问题上,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案件应由北京管辖,充分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在犯罪数量上,提出存在退卡、未领卡情形,不应全额计入犯罪数量的辩护意见,虽法院未采纳,但推动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该情节。
为了强化被告人A的从犯地位,李晖律师梳理同案犯供述、资金流转记录、工作分工证据,明确被告人A仅负责收取客户资料、审核费用、编造个人简历及劳动合同等辅助性工作,而挂靠公司寻找、社保记录伪造等核心环节由同案人主导,且被告人A每张卡获利仅1500-3000元,远低于同案主导者,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
在悔罪情节方面,李晖律师积极协调被告人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审理阶段补充退缴3万元,全额退清13万元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3万元,同时提交相关转账凭证、缴费证明,直观展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的情节,形成完整的从宽处罚证据链。
针对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有期徒刑,李晖律师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量刑规定,参考类似案件裁判尺度,重点强调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提出合理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伙同他人有偿出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APEC商务卡100余张,侵犯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但认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3万元、预缴罚金3万元、系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本被告人A面临着四年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最终实际判决为四年六个月。虽然量刑差距看似不大,但考虑到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建议,这个结果已经是在现有情况下争取到的相对较好的结果。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晖律师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对从犯地位的强化举证以及对悔罪情节的全面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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