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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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之公安机关立案权属问题探讨派出所通常并不承担受理诽谤罪案件的职责。此类犯罪性质特殊,多属"需告发后方予裁决"的刑事自诉案件,其含义在于,被害人必须亲自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请求。除非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构成了严重损害,在此种极端情况之下,则案件有可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干涉并进行侦查。在通常情况下,若遭受诽谤,应当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派出所报案。

诽谤罪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要件包括公然侮辱或散布虚假事实攻击他人,情节恶劣。法院根据诽谤行为的性质、手段及后果等因素判定情节是否严重。达到一定程度的诽谤可能被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诽谤罪需满足: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编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如严重名誉损失、恶劣社会影响。受害人控告时证据困难,法院可要求公安协助。公安视案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通常需受害人主动告诉才予以刑事立案。但若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受害人在法院起诉时遇到举证困难,上级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立案。因此,诽谤案的管辖权主要在公安机关,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请求公安协助。

在诽谤案件中,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诽谤罪虽为自诉案件,但涉及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威胁国家重大利益时,将不予受理。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的严格管理与惩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