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东卖房并带人看房时,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明确保护,具体处理需结合租赁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1.优先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中已对房东带人看房的具体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执行,这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首要依据。
2.无约定时需遵循合理原则。房东应提前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且看房行为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活居住秩序,这是法律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宁权的基本要求。
3.权益受损时的解决步骤。若房东频繁带人看房严重影响生活,承租人可先与房东协商,要求减少看房次数并确定合适的看房时间。协商不成可向居委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若调解仍无效,承租人可收集看房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1)租赁合同约定优先。若租赁合同中明确包含房东带人看房的相关条款,例如看房的时间范围、次数限制、通知方式等,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房东不得违反约定擅自安排看房。
(2)无约定时的合理义务。若租赁合同未对看房事项作出约定,房东带人看房前需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且看房行为不得干扰承租人的正常生活与居住安宁。例如,不得在承租人休息时间上门,不得频繁带人看房影响其日常生活。
(3)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措施。若房东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频繁看房严重干扰生活,承租人可先与房东协商调整看房安排;协商无果的,可向居委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承租人可收集看房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提醒: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东带人看房的具体条款,遇到房东违规看房时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查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若合同明确规定房东带人看房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双方需按约定执行。
(二)若无合同约定,房东应提前在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通知需包含具体看房时间,且看房时间不得干扰承租人的正常生活,比如避开休息时段。
(三)若房东频繁带人看房或未通知就上门,承租人可先与房东协商。提出减少看房次数、固定看房时间等合理要求。
(四)协商不成时,承租人可向居委会或物业等第三方机构请求调解。借助第三方协调双方矛盾。
(五)调解无效的,承租人可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看房记录、沟通记录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租赁期内房东卖房带人看房时,承租人的居住安宁权益受法律保障。若租赁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直接按约定处理即可。
若合同无约定,房东需提前在合理时间告知承租人,且看房行为不得干扰承租人的正常生活。
若频繁看房严重影响生活,可先与房东协商调整次数和时间;协商不成时找居委会等第三方调解;仍无效的,收集看房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通过诉讼要求房东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
结论:租赁期间房东卖房带人看房时,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房东需遵守合同约定或合理规则,若严重影响承租人生活,承租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间房东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房东带人看房的行为,首先查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若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房东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且看房行为不得干扰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居住。若房东频繁带人看房严重影响承租人生活,承租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一是与房东协商,要求减少看房次数并确定合适的看房时间;二是协商不成时,向居委会等第三方机构请求调解;三是若调解仍无法解决,承租人可收集看房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此外,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卖房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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