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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