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公司除了正常工作年限N的赔偿以外,再单独要求1年的12个月双倍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不能既主张正常工作年限N的赔偿,又单独要求12个月双倍工资赔偿,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正常工作年限N的赔偿适用情形
正常工作年限N的赔偿通常指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双倍工资赔偿适用情形
双倍工资赔偿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多可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
两者不能同时主张的原因
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情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失去工作的一种补偿;而双倍工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不会同时出现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又符合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情形。即使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也不能重复叠加主张这两种赔偿,因为它们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同时用于弥补同一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