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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女双方需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等。 3.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 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所支出的费用。 4.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而负下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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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这种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由夫妻一方举债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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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话,则就是有可能因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坐牢的。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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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想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几乎是不可能的,此时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那么在家暴情况下提出离婚,孩子归谁抚养呢? 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因此,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并且有证据证明其是对配偶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行为,这样法院对抚养权进行判决时,有很大可能将抚养权判给家暴的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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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具体由谁抚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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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家庭暴力,绝大多数人得第一反应一定是丈夫打妻子。 其实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了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通常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另外,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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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目前危害家庭幸福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在家庭暴力中国,妇女及儿童都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法律上也严厉禁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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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财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 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离婚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前提下,根据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可根据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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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以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如果是法定继承,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收养关系证明书,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还应提供相应的遗嘱证明,比如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各种类型遗嘱的证据。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遗产是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遗产是银行存款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遗产是股票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遗产是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遗产是被继承人在公司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遗产是被继承人有债权的,应提交借据及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