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湖北XX公司为拓展纯净水销售业务,与江XX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江XX购买公司桶装纯净水销售,公司提供500个周转空桶,明确了价格、质量等诸多事项,空桶每个30元,两年后每个桶折旧费10元。同时,公司还给江XX提供了20个客户,并于同年5月2日签订客户移交协议,规定若客户流失,江XX需按每个客户500-1000元赔偿公司。合同签订后,公司收取江XX加盟费5000元。
双方履行至2013年5月,期间江XX因业务累积欠公司空桶1067个,合计空桶款32010元,结算后办理了两张欠条。然而,同年5月江XX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此后,公司多次催讨空桶款无果,于2014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江XX返还空桶款32010元,并赔偿客户损失14000元。
庭审中,双方对簿公堂。被告江XX辩称,合同期为两年,期满后因自己车祸无法继续送水才终止合同;承认欠32010元空桶款,但想用空桶抵付;还称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缴纳的5000元加盟费原告未退回,且客户流失是因为原告的纯净水没有价格竞争优势,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提交的两份合同关于期限部分不一致,因双方均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部分属无效条款。而合同其他内容一致部分合法有效,但因不可抗力合同终止且已结算。本案纠纷是履行合同中因被告欠原告纯净水空桶形成的返还原物民事法律关系,故案由为原物返还纠纷。被告称已将空桶全部处理,根据合同约定,每个空桶30元,履行两年以上每个桶除去折旧费10元,被告应按每个桶20元支付现金,即1067×20=21340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空桶款3201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之诉,因合同系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终止,属不可抗力,被告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江XX给原告XX公司返还空桶款21340元,冲除加盟费5000元后,应支付1634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承担600元,原告承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起案件中,熊珂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湖北XX公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合同纠纷中的公正裁决。正如那句“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它守护着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每一个案件中,法律都在努力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