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
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
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但超过造成协议损失30%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
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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