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
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
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并且
结婚、生育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报销相关的生育费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
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建议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向生育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核实。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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