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大病医疗可对社会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负担部分的15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可据实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温馨提示:
进行该项扣除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
复印件)。
注意:
5000元为月起征点。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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