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职工非因
工伤残待遇主要是:
1、享受
医疗期: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享受
病假工资:
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享受病假工资,本企业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
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3、享受非
因工负伤救济费:
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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