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满,职工或用人单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结论是最终结果。
3.该规定保障了双方权益,让有异议者能通过再次鉴定,获取更准确结论来确定
工伤待遇。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为一定
伤残等级。小许认为该鉴定结论与自己的实际情况不符,对鉴定结果不服。然而,小许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第20天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时限为由未受理其申请,小许对此不满,认为应给予自己再次鉴定机会。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小许在收到鉴定结论20日后才申请,已超出法定15日的申请时限。
2、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此规定目的是保障
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让有异议者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再次鉴定获得更准确结论来确定工伤待遇等事宜,小许超出时限申请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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