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裁员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并非按
工资单简单计算,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
月工资。
2.月工资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应得工资,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收入。
若工资单未涵盖全部收入,以此算
补偿金不准确。
3.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按三倍数额支付。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后,公司因经营问题决定裁员,小朱不幸在裁员名单中。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仅依据小朱工资单上的部分工资项目。小朱认为工资单未包含自己的奖金、津贴等收入,应以自己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且小朱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他觉得公司应按规定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是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公司仅依据工资单部分项目计算补偿金不准确。
2、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因此小朱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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