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因
拆迁让员工搬迁,若搬迁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员工生活影响小,员工需服从安排继续
履行合同,公司通常不用支付补偿。
2.若搬迁到市外等较远地方,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公司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多付一个
月工资后
解除合同,同时
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因拆迁需搬迁,新地址在市外较远地方。公司提出让员工一同搬迁继续工作,小朱以距离远影响生活为由拒绝。公司与小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朱,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便解除了与小朱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小朱对此不满,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搬迁至市外较远地方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不成时,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未按此规定操作,既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
代通知金,还未支付经济补偿,其解除与小朱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经济补偿应按小朱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小朱在
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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