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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加班工资应该由谁支付

时间:2025.06.1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一)明确加班工资支付主体,通常情况下用工单位安排加班,是加班利益获得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加班工资。
(二)派遣单位要保障劳动者报酬支付,若用工单位无法支付加班工资,派遣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里明确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小丽公司工作期间,经常根据小丽公司的安排加班。然而,小丽公司一直未支付小朱加班工资。小朱找到劳务派遣单位小胡公司要求支付,小胡公司认为加班是小丽公司安排的,应由小丽公司支付。双方就加班工资支付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受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从事加班工作,用工单位是加班利益的获得者,本案中小丽公司直接安排小朱加班,所以加班工资应由小丽公司承担。
2、派遣单位小胡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对劳动者报酬支付负有保障责任。当用工单位小丽公司无法支付加班工资时,小胡公司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且,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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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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