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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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在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之中,可以事先作出相应的约定来限制其中一方承担抚养费用的义务,这种约定并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充分的合法有效性,且对协议双方都产生了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合同条款本身并不能妨碍未成年子女在需要的时候向未能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那一方提出主张的权利。

一般来说,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突然发生变化,或者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大幅增加,原来的抚养条件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增加责任。但关键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变化和新增的需求。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没有被执行,那么受损方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诉。这个协议条款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有一方不按照约定给钱,另一方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拿到补偿的一方应该去法院起诉,让对方履行支付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协议的内容和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审理,保证判决是公正的。

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协商决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只要协议合法且公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须铭记于心的是这种约定并非意味着子女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经济上的困境或其他必要的需求,不能够寻求向其未负担抚养责任的父母索要相应的权益与扶助。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在双方完成离婚手续并获得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约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使未详细规定,也具备法律约束力。为减少未来纠纷,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