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职工
因工死亡,其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比例发给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10%。
2.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职工生前
工资。
小孩属其他亲属,数额依职工工资算。
3.
抚恤金长期支付,至被供养亲属丧失条件止。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因工死亡。小许生前独自
抚养着未成年的女儿小丽,小丽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全靠小许。小许死亡后,关于小丽应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小许所在单位与小丽的
监护人产生了争议。单位认为应按较低标准计算,而监护人认为应严格依据
法规按小许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小孩属于其他亲属范畴,应按30%的标准计算。
2、若小许
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小丽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就是5000×30%=1500元。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是长期支付的,直至小丽丧失供养条件为止。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小许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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