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职工
工伤治疗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要做
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一般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
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
2.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
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无明确
评残时间限制。
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相关人员或机构认为
伤残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发生工伤。
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小朱认为单位拖延申请,而单位称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申请时限,但未获同意。
小朱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单位却迟迟不安排劳动能力鉴定。
小朱在事故发生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1年后,小朱觉得自己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对此表示质疑。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本案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请且未获延长同意,不符合规定。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拖延安排鉴定的做法错误。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小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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