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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时用工单位有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5.05.1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1.违法转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担责。
2.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由组织或自然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负连带责任
3.业务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其聘用员工因工受伤,用工单位或担责。
具体是否担责,需结合转包分包实际情况判定。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公司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胡,小胡招用了小李工作。期间,小李因工作发生工伤。小许所在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主张应由小胡负责;而小李家属则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许所在公司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小胡,符合此情况。
2、综合实际转包分包情形,小许所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小胡,小胡聘用的小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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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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