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签了
劳动合同中途离职不一定属于
违约行为。
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本身享有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者在
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能够顺利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正常离职的情况通常不构成违约。
2.特殊情形一:
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双方约定了服务期。
此时,劳动者要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中途离职,就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不过,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
3.特殊情形二:
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时,同样要承担
违约责任。
总体而言,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正常离职不算违约,但在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离职,就有可能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小许与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许因个人发展想离职。公司认为小许中途离职属于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小许则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公司,不应算违约。原来,公司曾为小许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而小许在服务期内离职,这成了双方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
解除合同,一般不构成违约。但本案中公司为小许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小许在服务期内离职,违反了服务期约定。
2、在此特殊情形下,小许需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公司要求小许支付违约金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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