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劳动
仲裁的情境中,孕妇并不享有优先
赔偿的待遇,不过她们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
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她们的
劳动合同。
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和孕妇劳动合同的情况。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孕妇有两种选择。
其一,孕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自己能够回到工作岗位,继续正常工作。
其二,若孕妇不想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向孕妇支付
赔偿金。
这个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经济补偿则根据孕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
月工资;
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虽然孕妇在劳动仲裁中没有优先赔偿的特权,但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殊权益,当她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情回顾:小丽在某公司工作两年,怀孕后,公司以其身体状况可能影响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小丽不服,认为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应随意
解除合同,于是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给予相应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
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在小丽孕期解除合同属于
违法行为。
2、小丽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若小丽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丽支付赔偿金。小丽工作两年,经济补偿应按两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金则为四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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