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被迫辞职指的是
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够随时告知用人单位后离职:
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
比如,让劳动者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中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地支付
劳动报酬,常见的情况就是
拖欠工资,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费,这会使劳动者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例如用人单位通过
欺诈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使用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
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离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情回顾:小许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工作环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公司还
拖欠小许两个
月工资,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小许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公司均未理会。无奈之下,小许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却以小许擅
自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其应得
工资。
案情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本案中公司存在上述过错,小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以小许擅自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不合法,小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其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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