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时间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单位申请时间:
一般情况下,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单位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申请时限,经同意后,申请时间能适当延长。
2.职工等申请时间: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本人、其
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特殊规定:
这里的1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
也就是说,一旦超过1年这个期限,工伤职工就会丧失通过工伤认定来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及其相关人员,都要清楚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避免因错过时间而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受伤,其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小许本人由于不了解相关规定,在受伤1年零3个月后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小许认为应考虑其不知情的情况受理申请,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1年内提出申请。本案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小许也超过了1年的申请期限。
2、1年的申请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超过期限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小许丧失了通过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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