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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为实际工作地点吗

时间:2025.04.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1.核心区别:
合同履行地和实际工作地点并非同一概念,合同履行地不一定就是实际工作地点。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情形:
给付货币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比如甲向乙借款,若还钱时,乙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像买卖房屋,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以买卖合同为例:
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负责送货上门,货物交付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若没有特别约定送货地点,卖方所在地作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4.实际工作地点的判断:
实际工作地点通常要结合劳动合同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员工被公司安排到不同地方出差工作,实际工作地点可能不断变化,但合同履行地需按照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确定。
5.总结:
不能简单将合同履行地等同于实际工作地点,而要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合同履行地。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是卖方,小李是买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送货地点,小朱认为货物从自己所在地发出,合同履行地应是自己所在地;而小李觉得货物最终要送到自己这里使用,实际工作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多种情形,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其他标的,小朱是履行义务一方。
2、在买卖合同中,若没有特别约定送货地点,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小朱所在地,并非小李所说的实际工作地点,需依据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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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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