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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履行能力能否构成合同诈骗

章* 四川-绵阳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08 04:59:39 392人阅读

无实际履行能力能否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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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履行能力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特定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

符合以下情形构成合同诈骗:一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像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是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履约;四是收受对方给付财物后逃匿。

若行为人无实际履行能力,还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若虽无履行能力,但积极创造条件履行,未采用欺诈手段,则不构成。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和信誉,合同履行中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如协商、保留证据、寻求法律帮助等。

2025-11-08 12:0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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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的一个因素,但关键是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2)法定的合同诈骗情形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像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用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却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来诱骗对方继续签约和履约;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等。
(3)若行为人无实际履行能力,还运用上述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要是虽无履行能力,但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且未用欺诈手段,就不构成。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较为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10:4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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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对方可能存在无实际履行能力且有合同诈骗嫌疑,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二)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信誉等,降低遭遇合同诈骗的风险。
(三)若怀疑自己遭遇合同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法律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5-11-08 09:3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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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实际履行能力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构成需符合法定情形。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履行合同中骗对方财物。
2.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用虚假票据等作担保,以小履行诱骗继续签约,收受财物后逃匿等。
3.无履行能力且用上述手段骗财,构成合同诈骗;无能力但积极履约且未欺诈,则不构成。

2025-11-08 08:0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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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实际履行能力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若通过特定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则构成,若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且未欺诈则不构成。
法律解析:
合同诈骗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法律规定了多种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像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用虚假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等。当行为人无实际履行能力,还使用这些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时,就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但要是虽没有履行能力,却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并且没有采用欺诈手段,那就不构成合同诈骗。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情况复杂多样,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要仔细甄别。如果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相关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8 06:36: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际履行构成对合同效力的追认吗问题解答如下,案情:熊某与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的员工王某签订一份《砼管节委托加工劳务合同》,由熊某按照项目经理部的图纸和砼配合比报告为其一工区加工不同标准的砼管。合同书中没有项目经理部的签章仅有王某的签字,且在签合同时王某未出具项目经理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熊某按照合同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项目经理部接受货物并出具验收单收据。后来由于项目经理部主管人员的调换,以及新来主管辞掉了王某,新主管只承认先前已经验收的砼管,并将经验收合格砼管的款项付清,由于高速公路地下工程已完工,对熊某已经加工好的其他砼管不予接收并拒绝付款。熊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向提讼,要求项目经理部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已加工好的砼管货款。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项目经理部接受熊某制作的砼管是否构成对合同的追认。熊某认为,王某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其签订的承揽合同虽然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经理部接收其交付的砼管并付款是对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追认。项目经理部认为,王某在未经项目经理部授权而与熊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并为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与熊某之间签订进行追认,且熊某也未在合同期限内催告项目经理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补正。至于后来项目经理部对熊某所送的砼管接收的行为,是另一种买卖关系,并不能构成其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熊某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追认。项目经理部的行为仅仅是对熊某提出新的买卖合同要约,熊某以其实际履行作为对要约的承诺,不能构成其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订立合同效力的追认。有权人的追认,须是无条件,是对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承认,如果仅是对部分条款的承认,其实是提出新要约。项目经理部对熊某已经加工好的其他砼管不予接收并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很好的证明了其没有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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