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根据《
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第三次
签合同不必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要满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这一前提,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也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等情况。
只有这些条件都具备,劳动者提出续订,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且劳动者同意,那么仍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比如,小李前两次与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且工作表现良好,无违规失职行为,第三次续订时他提出订立合同,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若他有严重失职行为,即便第三次续订,也可能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案情回顾:小李在某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小李向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却表示要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小李认为自己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单位则称小李曾有一次工作失误,属于严重失职行为,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关键在于判断小李的工作失误是否构成严重失职。若构成,单位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若不构成,小李提出续订,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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