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工资须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
拖欠。
工资不能用实物替代支付。
2.货币具有普遍接受性与便利性,能满足劳动者多样需求,保障其对
劳动报酬的自由支配权。
以实物替代工资会有价值不明、不易分割、难以变现等问题,损害劳动者权益。
3.然而,在特定行业或劳动者书面同意时,可能存在以实物等形式支付部分工资的情况。
但这仍要符合法律
法规及劳动保障要求,确保劳动者能得到应得、足额且便于支配的劳动报酬。
比如,某些农业生产行业,可能会在收获季节以农产品抵付部分工资,但农产品的价值要明确核算,且要
保证劳动者能自由处置这些农产品。
或者,劳动者书面同意以一定实物抵付部分工资时,企业也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案情回顾:小许在一家工厂工作,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工厂老板小李提出以工厂生产的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小许认为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同意用产品抵工资。小李则称这在行业内很常见,且产品价值明确,坚持用产品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通常不能用实物替代支付。因为货币能保障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自由支配权,实物支付可能存在价值不明等问题损害劳动者权益。
2、虽然在特定行业或劳动者书面同意时,可能以实物支付部分工资,但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要求。本案中,工厂并非特定行业,小许也未书面同意,所以小李以产品抵工资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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