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序号1:
劳务派遣单位乃与
劳动者搭建起
劳动关系之主体,其所在地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控着
工伤认定之权,这般便于开展管理以及展开调查等工作。
序号2:
用工单位呢,是实实在在在使用劳动者滴,一旦在工作进程中出现
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样有权去进行工伤认定,如此就能更直接地知晓工作场所等那些实际情况。
总之呢,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以及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有可能拥有工伤认定的
管辖权哇,具体到底归谁,得看实际的情形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决定。
案情回顾:小胡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到某企业工作,工作时受伤。小胡向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受理。然而,用工单位认为,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应有管辖权,双方就工伤认定管辖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劳务派遣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工伤认定权,便于管理和调查,此次受理小胡工伤认定申请有其合理性。
2、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时,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有权认定,以便了解工作场所实际情况。具体管辖权需依实际情形和法律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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