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
劳动者在前往工作岗位的途中自行滑倒或跌落所遭受的
人身损害并不被视作
工伤范畴。
关于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工伤,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指出,必须满足“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工作场合之内,由于执行本职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身体伤害”这样的前提条件。
然而,在上述情况中,劳动者仅仅是在上班时自行滑倒或跌落,往往无法满足“由于工作原因”这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受伤是由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等外部因素引发的,并且可以明确指出该第三方负有过失责任,那么这种状况极有可能会被鉴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若劳动者在
上下班的途中遭遇并非自身重大过错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抑或是发生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客轮运输、铁路交通上的事故而受到了身体伤害,依据法律规定,这些情况都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综合以上,如果只是劳动者自己不慎摔倒受伤,那么将很难被界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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