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解除劳动合约并非必然需往劳动监管机构报备。
倘若系双方经过
协商一致达成的解约协议,那么只要依据协商之程序与方式依法进行即可。
若为
劳动者擅自单方面决定离职,例如提前给予雇主关于
辞职的通知函,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工作单位表达请求。
然而,当雇主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适当的职业保障或者恶劣工作环境、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
工资等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在决定终止劳动合约同时向雇主要求相应
赔偿时,很有可能就需要向所在地区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或者提起劳动
仲裁,而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与劳动监管机构有关的一系列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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