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企业实行经济性的
裁员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首先,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关于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关规定,且必须是由于生产运营出现严重困难等特定情形所导致。
此外,企业若需进行产业转型、重大科技创新、经营策略调整,且经过对现行
劳动合同条款的相应变更之后,仍然需要进一步裁减员工规模的,也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最后,当劳动
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的,同样可以作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合法理由。
其次,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即裁减的员工数量不得少于二十名,或者虽然未达二十名,但是裁减比例已经占据了企业全部在职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再者,企业在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之前,应当提前三十天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全体员工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在充分听取工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之后,将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提交至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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