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工伤鉴定期限是具有严格约束的。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显然必须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
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期提交,那么在此情况下,
工伤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便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工伤确认完成之后,倘若遭遇治疗造成伤情相对稳定而因此导
致伤残或劳动负担,则意味着应当对此展开
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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