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不幸在工作中遭受了
工伤且被评定为
六级伤残,所能获得的
赔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部分将按照
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来计算,为其支付金额高达十六个月的工资;
其次,如果伤者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并接受其安排的适当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每月向其发放相应的津贴,其金额固定不变,即为伤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最后,如果伤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他/她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的请求,此时,
工伤保险基金将会为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用人单位也会为其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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