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
逾期未能交付房产,
买房人可选择解约撤离。
当
购房合约所规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房主需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房屋交付催告通知,在随后的三个月法律保护期限内,如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房主便有权依法行使解约权利,要求终止购房合约,开发商应按照购房合约中的规定,全额退还房主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定活期存款利息。
此外,如双方在签署
购房合同时,已有明确约定关于
违约行为及对应
民事责任的条款,则开发商
逾期交房,房主即可依据合同约定,撤销购房合同,实现
退房并收回购房款;
若合同中并无明确且具体的
违约责任条款,房主要以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催告申请。
若经过三个月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完成交房工作,房主将享有解除购房合同、撤离房产并收回购房款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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