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之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具体表述为每逾期一天便需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买卖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异议要求予以降低时,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致无法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则可依据实际损失来确定相应的违约金金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赔偿标准,一般的规定是将违约金界定为自每一天的逾期开始,便需向购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当事各方认为上述的违约金设定过高而提出相应的调整要求时,他们应该参考的原则是,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30%;反之,若他人坚持认为当时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自身受到的损失,需要进一步提高违约金来填补这个空缺的话,那么他们也必须以实际损失的金额作为衡量标准,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2024-10-09 17: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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