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延期违约责任设定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需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然而,这并非一经确定就无法改变的规则;
如若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自行商定违约金金额,那么该数额便不必限制于万分之五。
其次,关于如何适度调整因开发商逾期交付所产生的过高违约金问题,目前的法律框架尚缺乏明确细致的指引与规范,因此法官或仲裁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首要之务,依据现行法条规定,商品房逾期交付所产生的违约金被定义为每日向购房者支付成交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金。
然而,此项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亦可超出万分之五的范围。
其次,关于过高的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如何进行调整,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赋予了法官或仲裁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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