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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未把房款付给房主本人是否有效

时间:2026.02.0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买主未把房款付给房主本人,在房主书面授权他人代收或事后追认代收行为时付款有效;
无有效授权或追认,付款对房主通常不发生效力,买主仍需向房主支付房款。
纠纷发生时,买主可保存证据主张权利,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房主书面授权他人代收房款,买主按此付款,属于合法的代理行为,付款自然有效。
若房主虽无书面授权,但事后对代收行为进行了追认,这也表明房主认可了该付款方式,付款同样有效。
然而,若不存在上述有效授权或追认情况,买主擅自将房款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已向房主完成付款义务,买主仍需向房主支付房款。
当出现此类纠纷时,买主保存好付款凭证等证据,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可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让法律来公正裁决。
如果您在房产交易付款方面遇到了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李,小李未把房款付给小朱本人。小李称小朱曾书面授权小胡代收房款,所以他把房款给了小胡,但小朱否认曾书面授权。小胡则表示小朱虽无书面授权,但事后口头同意他代收。小朱不认可事后追认一事,双方就付款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确实曾书面授权小胡代收房款,那么根据规定,小李按授权将房款支付给小胡,付款行为有效。
2、若小朱无书面授权,且事后也未对小胡代收房款行为进行追认,那么小李未经小朱同意将房款付给小胡,付款对小朱不发生效力,小李仍需向小朱支付房款。在此纠纷中,小李应保存好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权利,可先与小朱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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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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