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各类争议类型的调解途径,我们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是对于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有关
工伤确认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您对相关
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或是对单位所缴纳的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存在疑虑而
产生纠纷的问题,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行政机构提出复议
申诉,同时也可考虑通过
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如若您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利益分配等事宜上存在异议,同样您有权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仲裁请求,或者寻找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如发起
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您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鉴结论存在异议,您有权利申请复查并对复查结果表示不满意时,您还可以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进一步的审理和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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