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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公司谈判调岗不同意的赔偿问题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针对贵司关于员工岗位调整却遭拒绝后的赔偿方案解析如下:
首先,倘若劳工合同时订立了明确的工作职责条款,则贵方在欲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时,务必经得其本人的同意方可执行。
若因该事实而导致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贵公司应充分承担起相应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次,若所进行的岗位调整并非单方面强制性的,例如因业务部门缩编或其它合理原因引发的职位变动,且相关人员的实际处境中并不存在针对性、惩罚性或者侮辱性的情形,那么在此前提条件之下,劳动者便无权提出赔偿申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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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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