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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后,员工能获得哪些补偿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若用人单位出于以下特定情形而提前终止劳动合约,那么该劳动者将无法获取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需求的条件;
(二)严重触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严重渎职、蓄意徇私舞弊,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产生了严重干扰,或是因用人单位的提醒,依然未进行纠正的情况;
(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使得劳动合约归于无效的情况;
(六)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承担起刑事责任的情况。
倘若并非基于上述各类原因,则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索取经济赔偿金
在此方面的具体数额计算方式如下:
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履职年限,每满一周年为一计,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薪资的报酬;
对于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工龄,视作一年计算;
而不足半年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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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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