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被评定为
十级工伤之后,若
雇佣关系遭遇终止,相关补偿款通常包含了
医疗费用、配置残疾辅助用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个人餐补在内的各项合理支出。
具体数额的确定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定论。
除此之外,还须对其进行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
具体来说,这些款项的金额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者的
伤残级别拨付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人月平均收入的七个月数额;
其次是从工伤保险金中支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项补助金具体的发放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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