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患有轻微癫痫症状;
2.表现出轻微的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变引发的感官障碍;
3.尽管存在脑挫裂伤,但并未对其生活能力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4.在成功进行开颅手术之后并没有任何无法恢复的身体机能障碍;
5.头部中的任何的异常物质,肿瘤等,都不会对其正常生理机能产生负面作用;
6.由于颈椎部受到过伤害而导致颈总、颈内动脉出现收窄现象,进行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后仍未出现任何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规定或者是仅表现为轻度毁容状态的人群;
8.头发呈现出发际边缘的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的秃发,需要佩戴假发来遮盖;
9.颈部瘢痕呈现出变形的特征,但并不影响到关节的灵活转动;
10.全身的瘢痕累计占据了体表面积的至少5%;
11.脸部出现了至少大于8平方厘米(注:
2为平方)或者是三处以上均超过1平方厘米(注:
2为平方)的严重水平的疤痕;
12.超过两个横突骨折后会残留背部疼痛的问题;
13.进行了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手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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