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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1.若身患重大疾病急需外出就医治疗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由执行权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所出具的正式诊断书,遵循定向程序进行核实评估,方能决定是否准许其前往异地就医。
通常而言,若犯罪嫌疑人所患病疾威胁自身乃至他人生命安全或卫生健康,且监狱环境无法提供足够诊疗支持以解决问题,便可视为重大疾病作特别考虑。
2.若孕妇兼任哺乳期母亲则在另一优先考虑范围之内。
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鲜明体现,旨在确保胎儿和新生婴儿能够获得最佳护理,保障他们的身体与心理健康成长。
同时,此举也有助于让母婴分离的状况减少至最低限度。
3.同样地,对于那些虽被判重罪或轻型犯罪,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如长期生活无法保持自主能力,适用缓期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之罪犯,亦可考虑准许暂缓执行
尽管这些人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需求,但因年龄过大、身体机能衰退或其他生活困难等特殊因素,仍适宜将其暂时放下监狱枷锁,回家休养并接受适当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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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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