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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4.10.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劳动者或其亲属主张所受伤害为工伤,而雇主方不予认可时,则需由雇主负有举证义务来证实非工伤论点。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因审核过程需要,有权对相关事故伤害展开深入调查核实工作,此时,雇主、劳动者、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皆应积极协助并配合这一程序的运行。
关于职业病的诊断与诊断争议的鉴定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已依法获取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就此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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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巍律师

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唐巍,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2年执业,主要擅长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公司事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近二十年的执业经历,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及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尤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唐巍律师为人正直,执业过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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