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劳动者在上班工作期间以及生产现场、因履行职务活动引起的事故伤害,应被视为
工伤。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故意
伤害罪”是指主观上
故意伤害他人人体组织、器官等致
人损伤的
犯罪行为,若劳动者由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此种情形则无法满足
工伤的认定标准,因为工伤的认定必须以工作原因或工作环境中发生的非预见性伤害为前提。
另外,即便劳动者得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受害者谅解,这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反社会性质,亦不能改变
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谅解或许可以作为
量刑时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因素,但却无法动摇对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审查。所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谅解并未对工伤认定产生任何影响,劳动者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通常情况下将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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