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浙江省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身体素质许可的产妇,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可享受共计158天的假期;倘若生育第二或者第三个子女,则相应地可享有188天的
产假。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女性工作者在分娩期间均有权享有98天的产假。
3、此外,根据浙江省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女性员工在享受
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之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还可以额外享受到60天的延长产假;若育有第二或第三个子女,则可分别获得90天的延长产假天数,上述所有的产假时间都将从生育之日开始以自然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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